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
嘉兴市本级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项目的通知
各区供销社、财政局,市级相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市本级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根据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及嘉政办发〔2012〕153号、嘉政发〔2014〕57号文件精神,现决定组织市本级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项目申报工作,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的实施时间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二、按单位缴纳税收财政预算级次划分市区属级,区级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由区供销社(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至市供销社并抄送市财政局,市级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直接报送至市供销社并抄送市财政局。
三、本次申报截止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市供销社将组织专家进行初审,择优确定申报项目。请各区供销社、财政局务必加强工作指导,确保申报项目质量。
联系人:李阮(市供销社),电话83388823;潘建元(市财政局),电话82031170。
附件:2015年嘉兴市本级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嘉兴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嘉兴市财政局
2015年5月14日
附件:
2015年嘉兴市本级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项目
申 报 指 南
按照《嘉兴市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12〕153号)和《市区支持现代都市型生态农业和农村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意见》(嘉政发〔2014〕57号),为更好地择优选项,鼓励符合条件的从事农产品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2015年市本级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项目,现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如下:
一、目标任务
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大力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促进农产品公司化、规模化、品牌化经营为目标,通过财政扶持,促进农产品流通模式创新和规模化,培育壮大一批管理规范、产销衔接、带动能力强、市场竞争优势明显的农产品流通经营主体。
二、扶持对象、环节和补助标准:
(一)扶持对象
依法在市本级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产权清晰,独立核算;从事农产品流通,拥有生产基地或参办(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产销衔接;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网络,有健全的农产品质量管理体系,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财务核算规范的单位。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优先立项。
(二)扶持环节和补助标准
1.投资补助
(1)新建经营设施补助:符合市农产品现代流通发展规划;经市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项目已完工验收交付使用并经审计。补助标准:按照项目用于农产品经营店面部分的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一次性给予5%补助。
(2)设施改造补助:符合市农产品现代流通网点布局要求;经市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项目已完工验收交付使用并经审计。补助标准: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一次性给予25%补助。
(3)冷链系统补助:智能菜箱、冷藏运输车等用于农产品流通的设施按项目实际投资额,一次性给予10%补助。
2.经营网点培育补助
对实行“统一店名、统一配送、统一管理”、配送中心面积达500㎡以上、专业从事农产品连锁经营的龙头企业,新开设经营网点,单店面积100㎡(含)以上、生鲜农产品经营面积不少于三分之一,前三年,按经营面积每平方米每年补助100元。
3.规模奖励
对年农产品经营收入第一年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3亿元,且鲜活农产品达到50%(含)以上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从第二年开始环比增幅达到10%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
4.电商补助
对拥有实体店的龙头企业配套发展电子商务,且农副产品电子商务年销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含)以上,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授权,在国内电商平台建设地方馆,从事本地农副产品电子商务的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8万元,15万元。
5.其他补助
(1)对分别由市、区政府确定的民生实事工程的名特优农产品展销中心且销售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营场所水电费补助10%。
(2)对市级部门(单位)结对帮扶的集体经济薄弱村,由村级集体经济依法申请设立的农产品收购服务组织,证照齐全,管理规范,年收购农副产品达到10万元(含)以上的,市财政对村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三、项目申报要求
(一)建立项目备案制度
申请市本级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扶持资金的单位,应在年初将项目计划报市供销社备案(见附表2),并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或企业决策层决议;
2.项目实施方案或计划(包括投资预算、资金来源);
3.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申报材料
提交嘉兴市本级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财政扶持资金申报表(见附表1),并附以下材料:
1.项目单位申请报告;
2.项目立项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3.项目竣工验收证明资料;
4.项目投资额专项审计报告;
5.经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6.项目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 申报程序和时间要求
1.凡符合规定的项目并有申请意向的单位,于2015年6月底前,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财政收入属区级的项目单位,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一式四份向区供销社(或主管部门)申报,区供销社(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按规定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区主管部门汇总报送市供销社并抄送市财政局。财政收入属市级的项目单位,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一式三份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市供销社并抄送市财政局。
2.市供销社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报市农发资金管委会进行复核。
3. 项目起止期限为上年度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其它事项
1.各区相关部门应将市供销社、市财政局发布的2015年市本级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指南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做好宣传发动和项目申报辅导工作。
2.项目所在区供销社(或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认真审核项目单位申报材料,核实申报项目真实情况,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与完整。区供销社(或主管部门)与项目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订项目责任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
3.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真实、完整地反映项目收支。区财政局、供销社(或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单位规范财务与会计制度,并做好相关培训工作。
4.单个经营主体申请财政补助总额低于10万元的,一般不予受理,对集体经济薄弱村补助除外。
5.市级企业项目补助由市财政承担,区级及以下企业,由市、区各承担50%。单个经营主体财政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6.项目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或套取财政补助资金。对提供虚假合同、凭证及相关材料的项目单位,一经查实,将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并停止三年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资格。对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附表1:
嘉兴市本级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财政扶持资金申报表
(2015年度)
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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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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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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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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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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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社资本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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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经营网店个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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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直营店个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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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办专业社个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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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接基地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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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销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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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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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动农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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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动销售业务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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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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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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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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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投资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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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要内容及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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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供销社(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盖章): |
区财政局审核意见(盖章): |
市供销社审核意见(盖章): |
市财政局审核意见(盖章): |
填报部门: 填报人: 填报日期:
附表2:
嘉兴市本级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项目备案通知书
备案号: 单位:万元
项目实施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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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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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农产品经营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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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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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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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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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起止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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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经营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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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投资
及内容 |
(盖章) |
市供销社意见 |
(盖章) |
备注:已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或重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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