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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供销合作社机关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来源:http://www.jxsgxs.cn      发布时间:2008-10-24      点击次数:5842

党纪政纪是各级党政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政治生活准则和言行规范。为进一步加强我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保证实现供销合作事业的稳定发展,特制订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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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规定

一、自觉遵守党纪国法,维护中央权威,在政治上与中央保持一致,带头执行中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凡要求下属干部做到的,自己必须首先做到;凡禁止别人做的,自己坚决不做。要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

二、严格执行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准经商办企业及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办企业提供任何优惠条件;一般不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任何报酬;不准到下属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及接受下属企业赠送的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接受参加变相的旅游活动。

三、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参加营业性公共场所的免费娱乐活动。非因工作需要一般不接受下级的宴请,下基层膳宿从简。

四、严格执行配车、用车规定。不准违反规定购买和更换进口豪华小汽车;未经批准不准用公款或本单位的车辆学习驾驶技术。

五、严格执行住房与房改政策。不准违反规定建造私房和多占住房;不准用公款购买超标准住房;不准用公款、公物装修住房。

六、提高党的民主集中制意识,加强党委集体领导。凡党委集体讨论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决定,应坚决执行,任何个人在会后不得任意改变或改变其本意,如需更改必须经过党委集体讨论。对党委的决定,个人做到不说情、不开后门、不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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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一、市社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三农”、为基层、为群众服务的思想,密切上下级关系,改变工作作风,发扬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严以律己,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二、严禁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工作关系接受回扣、佣金、手续费;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准接受下属单位和企业赠送的信用卡、礼金和贵重物品。

三、在职干部、职工一律不准搞第二职业;不许停薪留职去经商办企业,或向企业投资入股;不准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任何优惠条件。

四、严禁工作人员以权谋私,不得为配偶、子女及亲友在招工、招生、入党、提升、工资调整、评定职称等方面谋取特别照顾。努力提高办事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办事制度化、规范化、公开化。

五、严格执行房改政策,不得违反规定多占住房和用公款购买超标准住房;不准违反规定动用公款、公物装修住房。

六、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接待宾客根据工作和业务需要安排就餐时,应本着必需、从简的原则办理,并严格控制陪客人数。机关招待统一由办公室安排并结帐。工作人员非工作或业务需要不准参加下属单位和企业吃请。

七、市社机关必须履行节约,精简会议,节省开支,反对铺张浪费。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乱摊派;不得把市社的有关会议、活动、购物、出差等费用摊派到企业报销。个人不准向企业推销商品;不准向企业报销与企业业务活动无关的费用;不准占用企业的通讯工具;不准向企业索要财物或借名义参加企业的旅游活动。

八、不准用公款进营业性娱乐场所。

各处室要认真履行。对违反规定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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