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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社与农业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2014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来源:http://www.jxsgxs.cn      发布时间:2014-04-01      点击次数:3757

农质发[2014]7号

作者: 来源:中国供销合作网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经济、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供销合作社:

  为深入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各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在总结前几年工作经验基础上,针对新形势和新任务,特制定《2014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现予以印发。请各部门加强配合,落实工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好广大农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在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斗争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联系。

  电话:010-59192678

  传真:010-59193157

 


                                      农 业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安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2014年3月6日

 

附件:

2014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

  为深入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 1号文件精神,2014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继续围绕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机具、水产苗种等重点产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创新监管措施,用最严格的监管严厉打击各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从源头上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广大农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印发本要点。

  一、强化农资源头治理。依法加强对农资生产主体及其产品的资质审查,严格执行有关条件、程序和标准,严禁降低标准和越权审批,把好准入关。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许可后续跟踪监管,依法清理已丧失许可条件的企业,对严重违法的要坚决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照。研究出台产业宏观调控政策,加快淘汰落后低效产品。健全农资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重点查处生产假冒伪劣产品、非法添加违禁物质与隐性成分、无证生产或擅自受托生产等违法行为。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规范生产经营档案,健全产品质量控制体系。集中整治系统性、区域性、行业性制假售假问题,坚决取缔无证照生产的“黑作坊、黑工厂、黑市场、黑窝点”。

  二、突出市场清理整顿。全面清查辖区内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建立完善监管对象信息档案。加强农资市场日常检查,重点整顿规范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运销大户和乡村流动商贩,全面清理已经不具备资质条件或无证照经营的市场主体。加强对农资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的行政指导,督促市场开办者审验入场经营者资格,监督经营者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质量承诺制度,严把进货质量关。加大农资广告监管力度,防止虚假广告误导农民。加强对电视购物、展览交易等方式经营农资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互联网领域销售假冒伪劣农资行为。

  三、深入开展专项行动。各地各部门要突出重点季节、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企业、重点品种和大要案件,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行动。农业部门以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机具、水产苗种等产品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推动建立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公安部门继续深入开展“打四黑除四害”行动,侦办制售假劣农资大要案。工商部门继续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集中整治问题多、易反复、风险隐患较多的经营场所和品种。质检部门继续深入开展农资打假利剑行动,推动农资区域整治工作。工信部门继续深入开展化肥农药生产企业的监管,完善和修订化肥农药标准,扎实推进合成氨、磷铵等行业准入工作,依法做好农药行政许可工作,开展农药(企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打击取缔未取得农药生产资质的地下工厂。农业、公安、工商部门组织开展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品种假冒侵权等违法行为。

  四、加强质量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针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区域、市场、产品和企业,加强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产品真实性、质量状况及是否添加其他成分。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要依法予以查处;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要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重大质量问题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同时,各地要制定农资产品监督抽查计划,对量大面广的农资产品质量加大监督抽查力度,突出检查产品的安全指标和重要性能指标等,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伪劣产品已流入市场的,要及时查清去向,发布农资消费警示信息,并采取停止销售、责令召回等强制措施,严防假劣农资流入农业生产领域。

  五、严肃查处违法案件。要始终保持严管重打的高压态势,集中力量,主动出击,按照“五不放过”原则,严厉打击农资违法犯罪行为。认真做好案件线索的排查梳理,完善社会监督网络,通过有奖举报、投诉、突击检查、摸查排查、质量抽检等,拓宽案源渠道。对违法线索要追根溯源,深挖生产源头和销售网络。对投诉举报案件,做到“有报必接,接案必查,查必有果”。健全区域联查、跨区协查等案件办理机制和大要案查处激励机制,对制假售假涉及面广、数额巨大、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要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等形式,限期查办,查必彻底。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嫌犯罪案件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

  六、完善案件信息公开制度。要健全完善农资打假案件信息公开制度,加快建设农资打假案件信息公开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平台。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将农资打假案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案件办结后按照有关规定公布案件主体信息、案由及处罚情况;对依法不予公开的,应列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并建档备查。

  七、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要制定和完善扶持措施,引导支持发展现代农资经营服务体系,大力推进农资连锁经营网络建设,畅通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渠道,提高放心优质农资产品覆盖面。工商部门要严格落实农资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大力培育农资经营示范店。供销合作社要继续深入推进“新网工程”农资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建设,加快农资质量追溯体系和农资物联网技术应用示范建设。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民购买使用农资的服务指导,推介发布主推品种和技术,引导农民科学购买、合理使用农资。对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从事集中育秧、配方施肥、病虫害统防统治等农业公益性服务的经营性服务组织,要加强对其购买使用农资的管理指导。

  八、构建农资诚信体系。要深入推进农资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公开农资打假监管工作中掌握的信用信息,完善信用评价规则,实施分级监管。实现农资生产经营主体的信用状况透明、可核查。广泛应用物联网、电子标签、二维码等现代技术手段,加快推进农资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的信息化管理,打造合法农资生产企业及达标产品网上展示、查询、交易平台和不合格农资产品生产企业及非法产品曝光平台,尽快实现农资产品信息可查询、流向可追踪、质量可控制,完善可追溯监管机制。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支持开展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进一步加强农资打假与监管工作信息平台建设,加快推进部门间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构建信息共享机制。

  九、加大宣传引导力度。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传播渠道,大力宣传农资打假工作措施、进展和成效,宣传诚信企业,曝光恶意造假制劣等农资打假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资打假工作的良好氛围。在农资购买使用高峰期,要组织力量深入到农村基层,组织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活动,普及农资法律法规,传授识假辨假知识,提高农民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开展农资从业人员培训和法律知识教育,提高农资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守法和质量责任意识。

  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依法履责到位。落实农资打假工作经费由财政保障制度。农业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农资联合打假工作机制。建立部门间的线索通报、案件协办、联动执法、定期会商等工作机制,形成打击合力,增强打击效果。开展区域间执法信息共享,提高跨区域执法协作监管效能。加强农资打假执法队伍特别是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改善执法条件和执法手段,提高办案能力。

  十一、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成果,坚持“为民务实清廉”要求,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严厉查处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层层建立政府领导、部门领导、岗位人员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尽快厘清监管责任与经营主体第一责任的边界。对在农资打假工作中不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开展农资打假绩效评价工作,细化考核评估标准,逐级开展督促检查。各省(区、市)相关部门要组成联合督查组,深入基层开展指导督查。对假冒伪劣农资问题突出的地区,要督促加强执法、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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