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办)、工商局、农信社(农合行、农商行):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提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0〕48号)要求,在总结近年来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建设试点的基础上,经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省农信联社共同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我省率先发展,并率先进入提升发展新阶段。随着数量增加、规模扩大和能力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省“三农”发展中担负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已成为带领农民进入市场、参与市场竞争的主导力量。但是,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结构总体上还处于弱、小、散状况,内部管理有待进一步规范,诚信经营激励机制还不健全,信贷融资缺乏信用手段,信用交易有待进一步拓展,提升发展仍面临瓶颈制约。
信用是一种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能力,是道德信誉和市场信用的综合体现。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是市场秩序的保障,是科学发展的重要条件。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是经济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部分,是围绕生产经营、市场运作、承诺履行等而设置的管理系统,是“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有效载体。近年来,我省积极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的有效途径,以“五化”建设为基础,组织开展育信、征信、评信、用信试点,取得了较好成效。实践证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健全监管机制,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丰富信用文化,优化市场形象,拓展经营规模,畅通信贷融资渠道,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整体素质,对于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信用体系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的重要性,加强部门协作,周密安排部署,全力推动信用体系建设。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服从和服务于现代农业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以法律政策为依据,以规范化管理和信用制度建设为核心,以信用培育为基础,以建立健全信用信息的记录、征集、评价、应用制度为重点,按照主体建档、自愿申报、分级采信、统一评信、开放用信的要求,构建有效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帮扶机制。争取通过3-5年努力,初步建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机制有效、监管有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培育一大批“管理科学、运行规范、经营诚信、品牌优越、业绩突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涵盖内容多、涉及范围广、推进难度大。在建设的过程中,要坚持四个原则:
一是坚持主体自觉原则。信用建设主要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体行为。要围绕以德树信、以理立信、以诚诺信,通过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自觉地参与信用建设,完善内部制度、壮大经济实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履诺能力,全面提高自身信用水平。
二是坚持行业主导原则。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企业信用促进会、农信社(农合行、农商行)等行业组织的主导作用,围绕信用建设,履行好行业规划、行业协调、行业自律等职能,承担起信用评定、信用管理任务,并通过以评促建、以点带面,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建设步伐。
三是坚持政府推动原则。政府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责任。要通过宣传发动、典型引导和政策支持,创造信用体系建设的良好环境。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出发,增进农业、工商、农村金融部门等协作,强化以法治信、奖优罚劣机制建设,着眼信用体系各环节,推进工作对接、信息共享、政策协同,支持帮助相关行业协会在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四是坚持社会促进原则。切实强化社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建设的价值导向作用。信用体系建设情况向社会公开,定期征集相关信息。定期公布信用评价结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借助社会力量和市场的优胜劣汰功能,切实强化社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的影响力。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培育信用、记录信用、征信评信、诺信用信这四个方面环环紧扣,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共同构成完整的信用体系。
(一)规范生产经营,提升信用能力。只有规范生产行为、践行诚信经营,才能从源头上提升信用档次。一是要强化生产标准化,促进信用培育有标可依。农民专业合作社要积极采用先进的标准,并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完善和全面应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程。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生产标准真正落实到各成员、农业生产各环节。二是要强化运行规范化,促进信用稳定提升。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成员账户,规范财务会计核算和盈余分配,加强财务监管,切实保障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三是要强化产品安全化,促进产品信用形象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产品是其信用的实物体现。要创造条件实施“三品一标”认定,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实现农产品放心消费。大力实施品牌战略,积极注册和运用商标,开发农产品文化价值,扩大品牌宣传,培育更多的名牌农产品,提高农产品知名度和美誉度。四是要强化经营诚信化,促进交易信用社会认同。牢固树立以诚为本的经营理念,经营活动讲求“重合同、守信用”,对外宣传不虚假、不夸大。加强对外合同管理,严格控制经营风险,依法开展经营业务,避免合同纠纷。各级农业部门要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指导意见,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进行分类指导,因社制宜推进信用建设。
(二)落实职责分工,强化信用记录。信用记录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信用评价的客观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以工商登记、农产品购销合同履约、信贷、农产品质量、生产与环境协调、成员权益保护、产品社会认同、资产运行状况等为重点,完善生产经营档案,建立信用记录制度。农业部门要将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业行政管理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并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队伍的作用,认真开展信用记录辅导;工商部门要将登记事项、日常检查等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形成比较完整的信用数据库;各农信社(农合行、农商行)要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成员信贷信用记录。加强对信用记录的监督检查,促进信用记录完整、确保信用记录真实。
(三)健全征信网络,提高采信效率。采取平台统建共用、指标统一设置、信息分级采集的方法,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征集机制。征信平台主要包括征信指标、征信软件、征信职责、征信行为等内容。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省农信联社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设置了试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作为全省各级征集信用的依据。以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省企业信用促进会、省农信联社为主体,在各级农业、工商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构建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征信体系。县(市、区)农业、工商、农信社等部门要明确信用征集人员,依据各自职能落实工作职责,及时提供日常管理中产生的有关生产经营信息,征集其他部门、单位工作中形成的信用信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网络报备信息进行严格审核。各地相关部门要动员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按时通过工商网上年度备案系统进行自愿备案申报。征信时间参照工商年度备案申报时间执行,统一安排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
(四)组织统一评信,科学评价等级。要按照综合评定、动态管理、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建立科学的信用评定机制。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省企业信用促进会、省农信联社联合建立评定小组,对采集的有关信息进行审核,根据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进行测评计分,提出信用等级初评意见,经相关网站公示后确定最终等级。将评定等级报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备案。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等和AAA、AA、A、B、C、D六级。对评定结果为AAA、AA和A级的,由省评定小组颁发《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证书》,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一年。等级评定每年开展一次,8-9月为评信时间。
(五)创新信用管理机制,强化结果运用。省评定小组将信用评定结果通过报纸、网站等途径进行分类公布。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信用信息,建立信用信息网络查询平台供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社会成员查询;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良信用信息,由省评定小组以适当方式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相关管理部门通报,并指导督促其及时改进,强化信用的倒逼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加快建立信用评价结果奖惩联动运用机制,将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作为基础条件,区别不同等级给予不同层次的支持。各级农业部门将结果作为农业项目扶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等依据;各级工商部门将结果作为农超对接、驰名(著名)商标申报认定、“守合同、重信用”推荐评选、知名商号认定、工商分类监管等工作的依据;农信联社(农合行、农商行)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评定工作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的重点工作来抓,将评价结果作为享受贷款资金优先、利率优惠、信用额度提高等优惠政策的依据,省农信联社将把各农信联社(农合行、农商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工作纳入考核指标体系。
四、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省农信联社建立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各市、县(市、区)农业、工商、农信社等机构要建立相应的协作制度和机构,明确组成人员、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督导检查,推动信用体系建设顺利开展。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在摸清实情的基础上,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档案,及时制定并上报当地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和实施细则。要加强知识技能培训,明确工作要求,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管理能力和水平。加强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的管理,建立奖惩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信息真实、客观。要加大信用建设宣传力度,大力弘扬信用文化,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成员确立诚实守信意识,引导社会知信、用信,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附件: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工商局 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2013年1月29日
附件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一、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
编号 |
指标
性质 |
计 分 标 准 |
分 值 |
信
用
积
累
(Ν) |
1.1
基础信用 |
登记成立 |
1 |
起步 |
依法经工商登记成立 |
100 |
1.2
基
本
信
用
(60分) |
1.2.1工商登记成员数 |
2 |
加分 |
(1)成员数20-50个(含前不含后,下同),2分;
(2)成员数50-100个,4分;
(3)成员数100个以上,5分
水产、植保和农机服务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数减半计算 |
5分 |
1.2.2资产总额 |
3 |
加分 |
(1)20万元-50万元(含前不含后,下同),4分;
(2)50万元-100万元,6分;
(3)100万元-300万元,8分;
(4)300万元-500万元,12分;
(5)500万元以上,15分; |
15分 |
1.2.3生产管理规范 |
4 |
加分 |
(1)建立生产可追溯制度加2分;
(2)农产品统一销售比例在50%-80%的,加2分;农产品统一销售比例高于80%的加3分;
(3)统一农业投入品供应比例高于50%的,加3分;
(4)成员标准化生产比例高于80%,加2分 |
10分(植保和农机服务类合作社直接加7分) |
1.2.4 年经营总收入 |
5 |
加分 |
(1)100万元-200万元(含前不含后,下同),4分; (2)200万元-400万元,6分;
(3)400万元-600万元,8分;
(4)600万元-800万元,12分;
(5)800万元以上,15分 |
15分 |
1.2.5年净利润 |
6 |
加分 |
(1)5万元-10万元(含前不含后,下同),2分;
(2)10万元-30万元,4分;
(3)30万元-60万元,6分;
(4)60万元-100万元,8分;
(5)100万元以上,10分 |
10分 |
1.2.6产品获得认证 |
7 |
加分 |
获得无公害2分、获得绿色产品3分、获得有机认证5分 |
5分 |
|
1.3
偿
债
能
力
(20分) |
1.3.1资
产负债率 |
8 |
加分 |
资产负债率低于50%(含),加10分;
资产负债率在50-60%(含),加8分;
资产负债率在60-70%(含),加5分; |
10分 |
1.3.2流动比率 |
9 |
加分 |
流动比率高于160%(含),加10分;
流动比率在140(含)-160%,加8分;
流动比率在120(含)-140%,加5分; |
10分 |
1.4农民专业合作社荣誉(30分) |
1.4.1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驰名(著名)商标、知名商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或消费者信得过单位、名牌产品 |
10 |
加
分 |
每项荣誉县级得2分,市级得4分,省级得6分,国家级得8分。不同荣誉累计加分,同一荣誉取最高级,荣誉信息要求在有效期内。 |
30分 |
1.5管理者素质及成员信用水平(10分) |
1.5.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或党代表 |
11 |
加分 |
县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或党代表,加2分;市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或党代表,加2.5分;省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或党代表,加3分;全国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或党代表,加3.5分。 |
3.5分 |
1.5.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获得荣誉 |
12 |
加分 |
获得县级劳动模范、优秀党员、三八红旗手,加2分;获得市级劳动模范、优秀党员、三八红旗手,加2.5分;获省级劳动模范、优秀党员、三八红旗手,加3分;获得国家级劳动模范、优秀党员、三八红旗手,加3.5分。 |
3.5分 |
|
1.5.3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信用户比例 |
13 |
|
成员信用户占比在50(不含)-65%(含)加1分,65-80%(含)加2分;80-100%(含)加3分。 |
3分 |
2
信
用
流
失
(Μ) |
2.1管理不规范(记录影响评价1年) |
2.1.1 财务管理不规范 |
14 |
扣分 |
(1)未建立会计账簿扣3分;
(2)未建立成员帐户扣3分;
(3)分配制度不规范扣3分; |
未建立成员帐户;信用等级最高为B级 |
2.2管理者失信行为(记录影响评价3年)
|
2.2.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被行政告诫 |
15 |
扣分 |
按行政告诫记录, 累计计分
|
每次扣4分 |
2.2.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被行政处罚 |
16 |
扣分 |
按行政处罚记录,累计计分
|
每次扣10分 |
2.2.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被刑事处罚 |
17 |
定性 |
法定代表人刑事处罚1次,企业直接定性为C级,
法定代表人刑事处罚2次,企业直接定性为D级, |
|
2.2.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被列入黑名单库 |
18 |
定性 |
直接定性为C级 |
|
|
2.3农民专业合作社失信行为(记录影响评价3年) |
2.3.1不良信用记录 |
19 |
扣分 |
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主要负责人在金融机构有不良贷款信用记录,报告期内存在逾期30天(含)以内的贷款记录,扣5分;存在逾期31天-60天(含)的贷款记录,扣10分;存在逾期61天-90天(含)的贷款记录,扣15分 |
未按期还本息逾期超过90天,信用等级直接定为D级以下 |
2.3.2行政告诫 |
20 |
扣分 |
按行政告诫记录, 累计计分 |
每次扣6分 |
2.3.3行政处罚 |
21 |
扣分 |
按行政处罚记录,累计计分;
吊销营业执照直接定性为D级 |
每次扣20分 |
2.3.4刑事处罚 |
22 |
定性 |
被刑事处罚1次,直接定性为D级 |
|
2.3.5不履约行为 |
23 |
扣分 |
因不履行合同,被法院、仲裁委裁定为责任方,按记录次数累计计分 |
每次扣20分 |
2.3.6其他不诚信经营行为 |
24 |
扣分 |
被消费者投诉,经查实明显属经营者责任且不主动解决的,或属欺诈消费者行为但未立案查处的,按记录次数累计计分 |
每次扣10分 |
|
|
|
|
|
|
|
|
二、评定等级标准
|
|
信用积累分
(Ν) |
信用流失分
(Μ) |
备注 |
AAA |
信用优异 |
Ν≥160 |
Μ=0 |
符合信用流失定性标准,直接定级 |
AA |
信用良好 |
160>Ν≥130 |
Μ=0 |
A |
信用稳定 |
130>Ν≥100 |
Μ=0 |
|
10>Μ>0 |
B |
信用波动 |
|
40>Μ≥10 |
C |
信用低下 |
|
75>Μ≥40 |
D |
信用丧失 |
|
≥75 或吊销营业执照(未注销) |
注:表中斜体字部分的数值为动态值,根据实际评价情况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