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农村资金互助会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 来源:http://www.jxsgxs.cn 发布时间:2015-09-17 点击次数:4514 | 按照嘉政办发【2015】71号文件精神,由市、县供销社牵头,嘉兴市将在全市开展农村资金互助会建设试点,力争到年底,各县(市、区)创建1~2家农村资金互助会。意见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基本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突出其互助性、公益性,谋求全体会员的共同利益;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内部经营、风险自担;严格限制在本互助会会员内进行,禁止农村资金互助会向不特定对象吸纳和投放资金;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确保农村资金互助会安全稳健运行。二是组建办法。由资金互助会组建地镇(街道)农合联牵头确定10名以上符合会员条件的发起人,并在其中选择5名代表组建农村资金互助会筹建小组,承担筹建申请人职责,负责各项筹备工作。新成立的农村资金互助会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向当地金融办、农合联备案。三是运作管理。农村资金互助会将筹集的入会金(互助基金)存入与互助会签订合作协议的金融机构(以下称协议合作银行),并以入会金为会员在协议合作银行的贷款提供担保。会员需要贷款时,由会员向互助会提出申请,经互助会向协议合作银行推荐,协议合作银行进行贷前评审、贷款发放和贷后监管。协议合作银行对农村资金互助会的经营服务进行管理,并给予会员贷款优惠利率,一般为基准利率,最多不超过基准利率上浮20%。存入的入会金,协议合作银行按同期人民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幅度计息。四是风险防范。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是农民资金互助会的监管部门。单个会员的贷款额控制在该会员交存入会金的15倍以内,且不超过入会金总额的20%。农村资金互助会可以向会员适当收取担保服务费,收费标准、方法等可由农村资金互助会《章程》作出规定。同时,建立政府风险补偿机制,用于农村资金互助会的风险补偿。五是政策扶持。市财政对市农合联牵头开展农村资金互助会工作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20万元,用于农村资金互助会建设的组织、协调、推进。对市本级农村资金互助会按照互助会担保资金月均余额给予最高3%的风险补偿,年度风险补偿资金总额最高为200万元,政策执行期为3年。市本级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其他县(市)由当地财政承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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