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市社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嘉兴市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建立嘉兴市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供销合作社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0〕82号)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供销金字〔2018〕26号)文件精神,市供销社党委决定每年从嘉兴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企业法人)、嘉兴市供销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净利润中按不低于20%的比例注入合作发展基金,2021年首次安排200万元。
合作发展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以提升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能力为根本,坚持为农服务宗旨,体现公益为主导向,主要用于建立为农服务工具和防范系统性风险工具,提升为农服务能力;组织市供销社及其社有企业或联合其他单位开展为农服务活动(事项)、承担为农服务任务;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有关任务。同时明确,每年用于市供销社及其社有企业的合作发展基金不低于当年使用总额的50%。
合作发展基金安排使用可采取补助、以奖代补、购买服务、直接支持等形式。
合作发展基金的设立,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我市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能力,增强为农服务实力,为系统综合改革注入新活力;有利于撬动更多的资金投入农业农村,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助力“三位一体”改革示范市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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