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社制定“创先争优奖励办法”,鼓励干部做好本职工作,敬业奉献,奋发向上,创造一流业绩。
一、明确奖励范围:县社机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获得:(1)海盐县委县政府及以上各级党政机关和部门授予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2)嘉兴市供销社及以上的各级供销社授予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3)嘉兴市供销社以上组织的竞赛活动、优秀论文评选奖。
二、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每年一季度,对上年度获得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对象给予大会表彰并公告,发给奖金。
(1)、县级部门授予的先进集体奖励500元,先进个人奖励300元;
(2)、海盐县委、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授予的先进集体奖励1000元,先进个人奖励600元;
(3)、嘉兴市委、市政府、省级有关部门授予的先进集体奖励1500元,先进个人奖励800元;
(4)、浙江省委、省政府、部级有关部门授予的先进集体奖励3000元,先进个人奖励1500元;
(5)、嘉兴市供销社授予的先进集体奖励1000元,先进个人奖励800元;
(6)、浙江省供销社授予的先进集体奖励1500元,先进个人奖励1000元;
(7)、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授予的先进集体奖励3000元,先进个人奖励2000元;
(8)、竞赛活动、优秀论文一等奖比照同级先进个人,二等奖80%,三等奖60%,设特等奖的向上类推,取前三个档次。
三、明确有关事项:(1)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分档次设立的,只奖励最高档;(2)同工种竞赛、考核排名的比照同级先进集体,只奖励最高档;(3)获得各级劳模集体、劳动模范的按同级1.5倍奖励。(4)优秀公务员、优秀共产党员因有专项规定,不再重复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