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嘉兴市推广使用“嘉田四季”
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奖励(补助)
项目申报指南
根据《推广使用“嘉田四季”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奖励(补助)办法(试行)》(嘉市供〔2019〕16号)文件,为做好2019年嘉兴市推广使用“嘉田四季”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奖励(补助)项目的申报工作,进一步提升项目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特制定本指南。
一、奖励(补助)对象
经市农合联许可使用“嘉田四季”商标,且在许可有效期内的农产品生产、加工单位或组织;经市农合联授权,销售“嘉田四季”农产品的经营单位或组织。并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产品包装、对外宣传及销售应使用醒目的“嘉田四季”品牌标识;
2、本年度内无违法或违约行为发生;
3、财务管理健全规范;
4、年度销售额符合参选条件。
二、奖励(补助)标准
1、生产、加工单位或组织奖励
对获得“嘉田四季”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领导小组评定的一、二、三等奖和鼓励奖的生产、加工单位或组织,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
2、授权经营单位或组织奖励
对获得“嘉田四季”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领导小组评定的一、二、三等奖和鼓励奖的授权经营单位或组织,分别奖励40万元、30万元、20万元、5万元。
3、电商补助
对经市农合联授权,在电子商务平台开设品牌专卖店、专营店销售“嘉田四季”农产品,且审计报告披露的年度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50万元以上的单位或组织,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3万元奖励。
4、销售终端投资补助
对经市农合联授权,并按“嘉田四季”公用品牌统一形象要求,配置不少于2个冷柜的单位或组织,根据审计实际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单店补助最高不超过6万元。
5、展位补助
对参加市内“嘉田四季”公用品牌营销推广活动的单位或组织最高补助3000元,展位费用不足3000元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助;对参加市外品牌营销推广活动最高补助5000元,展位费用不足5000元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助。
6、其他补助
其他对推广使用“嘉田四季”公用品牌有突出贡献的,经“嘉田四季”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领导小组审定,实行“一事一议”给予补助。
三、项目申报要求
项目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1、“嘉田四季”公用品牌奖励(补助)申报表(表1);
2、“嘉田四季”公用品牌许可使用合同复印件;
3、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根据所申请的奖励(补助)内容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表彰奖励:“嘉田四季”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领导小组的评奖文件。
(2)电商补助:网店网址;“嘉田四季”农产品电子商务年度销售额的专项审计报告及相关证明。
(3)销售终端投资补助:“嘉田四季”农产品特许经营场所情况表(表2);门店房屋租赁协议和房产证复印件;销售终端投资专项审计报告及相关证明。
(4)展位补助:经市供销社(农合联)审核备案的“嘉田四季”公用品牌宣传活动登记表(附件三)及相关活动材料。
5、市供销社(农合联)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四、其他事项
1、本办法与其他涉农项目政策不可重复享受。
2、申请单位或组织应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提供虚假合同、凭证及相关材料的,一经查实,将收回财政奖补资金,并停止三年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资格。对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3、奖励(补助)资金应用于申请单位(组织)扶持产品的品质提升、营销推广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4、销售终端投资补助申报项目的实施时间为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其它申报项目的实施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表1:
嘉兴市“嘉田四季”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
奖励(补助)资金申报表
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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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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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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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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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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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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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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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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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补助内容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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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对该项目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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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填报日期:
表2:
“嘉田四季”公用品牌宣传活动登记表
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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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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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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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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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部门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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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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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联系电话: